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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债权债务转让怎么写 以物抵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2022年9月28日  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gzgsgwls.com/

 范尧捷律师,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财务债权债务转让怎么写

一、财务债权债务转让怎么写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债务转让方:XXX

债务受让方:XXX

债权人:XXX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

第一条;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XX年XX月XX日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XX年XX月XX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元。

第二条;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签订。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法定代表人

二、债权转让的不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如下情形: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要载明债权债务转让的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以物抵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一、以物抵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哪些物体不能抵制

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三、可以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原材料和产成品;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在借款协议中协商可以抵押的物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物可以以物抵债,在法律中禁止流通的物不能够进行以物抵债,无法变现的财产不能以物抵债,产权有争议的不能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