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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的纠纷与预防

2022年11月12日  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gzgsgwls.com/

 范尧捷律师,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股东想要拥有对公司的股权或是增加对公司的控股权,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公司进行出资,如果能够出资到位的话,那么就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可是如果股东存在一些行为,致使双方存在一定的出资纠纷,这个时候就要看怎么解决了,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


  一、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该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对此,《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而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1条仅仅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除应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该补足承担连带。而对于虚假货币出资未作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基于连带是法定,因此实践中对于有限公司的虚假货币出资问题不能参照第31条精神处理。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设立公司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行为,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这一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以公司章程为最终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署名,具有契约性质,其是约束股东、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根本准则。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显然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协议,违反了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对此,《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理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其承担,但范围应以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而非以债权额为限。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承担问题的批复》则对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开办人


  3、向法院依法起诉。


  如果依法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合同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三、股东出资规则是什么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股东与公司存在出资纠纷的时候,可能是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有关的股东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的,但是这一也是有一定限额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出资的纠纷与预防

  股东出资常见的纠纷有哪些类型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交足实缴出资并不得抽回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股东虚报出资额和股东抽头出资等,下面由在本文介绍股东出资纠纷的类型和防范方法。


  股东出资纠纷的类型


  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2、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这样的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距甚远,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严重危害相对当事人.如果引起诉讼,经常发生债权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防范股东出资纠纷的对策


  1、追究验资单位虚假验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情形,应当追加验资单位为共同被告,判决其连带承担补充赔偿,惩戒虚假验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虚报注册资金或抽逃出资,追究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填补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和发起人对出资应负连带填补,当有限公司股东未交足出资或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收资本低于应受股本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负连带认缴,而且当实物,无形资产估价过高时,股东和发起人也应承担连带填补。


  3、人格否认,追究股东无限


  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请求法院个案人格否认,追究公司股东的无限。


  相关知识介绍:


  技术入股如何评估


  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以技术出资部分可不用评估,由全体股东出具确认书即可,确认书内应写清楚技术所有权人、技术名称、属于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技术、价值多少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全体股东要亲笔签字。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外资企业,技术入股所占的比例在20%以下的不用评估,在20%以上的需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