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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礼平与石泉县吉祥专瓦厂申请民事执行案

2018年7月15日  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gzgsgwls.com/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石民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党礼平,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汉阴县平梁镇兴农村二组。
  被执行人石泉县吉祥砖瓦厂。
  负责人曹典兴,该厂厂长。
法院认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中民终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7月15日以前自觉给付申请人党礼平联营款80000.00元,一审受理费5500.00元,审计费1376.50元及利息,执行费2234元,以及因执行本案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曹典兴的住房一套,责令被执行人曹典兴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申请人联营款800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审计费1376。50元,执行费2234元及因执行本案的实际支出费用。如逾期仍不履行则将变卖或拍卖所查封房屋,以变卖或拍卖所得的实际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联营款,并负担因执行本案的实际支出费用。

执 行 员 焦 军
执 行 员 张 勇
执 行 员 金述林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