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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

2018年7月15日  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gzgsgwls.com/
  案例介绍
  甲公司原有两个股东:周小和王明,出于融资需要,上述两个股东决定邀请对公司前景比较看好的刘文参股。刘文也欣然接受邀请,其后,三方签署了一笔关于300万元资金交付时间和方式的《协议》(注:并非《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签署后,刘文将其持有的300万元人民币投入到甲公司。甲公司接受300万元人民币后并没有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来甲公司业绩快速增长,资产翻倍增值,而刘文与周小、王明两人却在公司经营问题上发生纠纷。股东周小和王明遂不承认刘文的股东身份,最终导致发生诉讼。
  此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历时一年有余,最后法院经认定刘文投入到甲公司的300万元资金的性质为对甲公司的债权,而非股权投资。所以不能享有甲公司股东的权利。
  应当说,这个案件对于刘文从人情道理的角度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而不一定是事实上的公正。在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文没有成功地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投入的300万元现金为股权投资而非普通借款的证据。刘文所主张的现实中的事实无法在法庭上通过证据的组织成为法律上的事实,是其败诉的直接原因。而败诉的后果,则是直接导致刘文无法对现在业绩猛增的甲公司享有股东权利。
  现行法律规定的风险
  现代公司制度所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分离,确保了股东出资后,其自有财产不会受到公司债权 人的直接追索。可以说,有限责任原则极大的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有效的促进了社会财富的集中运用。
  但是,是否出资人履行完出资行为后就必然成为公司股东呢?有限责任制度是否意味着股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就仅仅限于其出资份额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从股东设立公司之日起,法律风险就会与其时刻相伴。下文将对对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以期对公司的投资人有所帮助。
  法律意见
  在类似的情况下,刘文应当如何操作才能确保其股东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呢?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
  第一、要把握最初的法律文书的性质,三方应当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明确约定刘文投入的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该资本投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多少,三个股东各自出资比例变更为多少,以及三个股东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分担风险、分担利润等内容。上述条款才能从法律角度确认投资人的股东身份,而一份仅约定资金交付方式和时间的协议是不具有股东身份证明效力的。
  第二、在资金投入过程中要履行验资手续,请中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刘文的出资额出具《验资报告》,再次明确资金的性质为股份的对价而非债权资金。
  第三、刘文 应当要求公司履行注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公司注册资料变化的情况——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增加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以此向社会进行公示,进一步确认刘文的股东身份。
  第四、刘文应当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个人信息并要求公司向其开具《出资证明书》,作为其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明文件。
  第五、签订协议后,在刘文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应当与周小和王明协商以修改公司章程等对公司内部管理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并且争取变更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以使自己获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参与权,避免造成对公司的管理完全失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