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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导致股票回购遭遇冷落

2018年7月18日  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gzgsgwls.com/
   6月初出台的《回购办法》征求意见稿,可谓是正当其时。在上证指数跌破千点、投资者信心极度脆弱的危急时刻,《回购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市场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新认识,成为6·8行情的导火索。

   然而,股票回购并未激发起上市公司的参与热情:在《回购办法》颁布至今近五个月的时间内,仅有邯郸钢铁(行情,论坛)等五家上市公司“小试牛刀”,公布了股票回购计划,总计拟回购金额仅12.93亿元;大部分公司则持冷眼观望的态度。
   股票回购在中国资本市场遭遇冷落,与现行股票回购的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受制于现行《公司法》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的规定,《回购办法》要求将已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而在中国目前的股市环境中,上市公司都花巨额代价“挤上市”,并且好不容易“圈”到钱,要他们拿出真金白银回购股票予以注销,无疑是困难重重。事实上,在宣布股份回购计划的五家上市公司中,除银基发展(行情,论坛)外,其余四家公司的回购行为均是应对公司可转债转换为普通股比率过低的尴尬局面、刺激可转债转股的被动之举,股票回购遭遇冷落可见一斑。

文章来源: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范尧捷[广州]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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