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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变更登记撤销的条件是什么?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是怎样的?

2019年3月20日  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gzgsgwls.com/

  公司经常会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地址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等等需要做公司变更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供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变更,公司变更登记后如果有特殊情况查以撤销

  卢钟锐,广州知名公司法律顾问律师http://www.gzgsgwls.com/,现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办理:公司法务等纠纷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公司变更登记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是怎样的?

  一、撤销变更登记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被申请人明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骗取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欺骗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应予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变更登记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欺骗登记机关而采取的,针对的仅仅是无效登记行为,属于对已经实施的不当行政许可的行政纠正,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惩戒性特征。

  二、立法体例表明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不包括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对撤销公司登记作出规定,但只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此类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并用。这也充分说明撤销行政许可(包括公司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一是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二是接受行政处罚;三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将撤销行政许可和接受行政处罚作为不同的法律责任进行并列,说明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3.《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和第(三)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种立法列举形式表明,撤销决定是行政处罚以外的一种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

  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该条明确登记机关使用的文书是“撤销登记决定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这是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但对公司制企业不无借鉴意义。

  卢钟锐 广东广州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