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权市场最初主要为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提供平台,现在已经涵盖了民营、高科技、金融产权等,成为包括物权、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大市场。"熊焰介绍,新《公司法》中关于股权流通的限制有了很大改变。
首先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底线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其次是发起股东的股权转让时限由三年调整为一年。第三是股权转让场所限制减少,原《公司法》要求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新《公司法》则增加了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四是募集设立允许私募发行。
熊焰认为,新《公司法》在注册门槛、股权流动时间等方面的调整,其立法倾向就是积极鼓励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权流通转让,并为股权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同时,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是新《公司法》给产权市场开辟的广阔发展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任意性条款有40处之多。对此,熊焰认为,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赋予了更大个性化的空间,这就使得中国并购市场的个性化更为丰富,作为并购平台的产权市场的工作更加复杂。
熊焰提醒,由于个人诚信、企业信用、监控体系、违规查处等一系列问题不可能产生突变,因此,新《公司法》运行初期,违规、欺诈现象可能明显增多,这必然会加大产权市场操作的难度,增加产权市场的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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