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清偿责任,其性质及范围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第十八条第二款,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结合第十九条,同样的行为未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单列,似乎是第十九条的加重责任,是延续了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思路。
专业人士认为,根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此处的清偿责任可以理解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无法清算的后果往往是清算义务人的不当清算行为所导致,如此解释亦符合立法者乱世用重典的思路。